近日,海關總署發(fā)布了關于實施海關預裁定展期等有關事項的公告,進一步明確了預裁定工作相關要求,主要內容如下:
一、實施海關預裁定展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6號發(fā)布,海關總署令第262號修訂,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預裁定決定有效期為3年”,本次補充公告進一步明確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決定書(商品歸類、價格、原產地)》(以下簡稱《預裁定決定書》)有效期截止前,原申請人可以向海關申請對該《預裁定決定書》予以展期。
展期申請需注意滿足以下條件:
?。ㄒ唬┥暾埲藨斣凇额A裁定決定書》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至90日(自然日,下同)內。
舉例:《預裁定決定書》有效期截止2023年10月30日,原申請人2023年7月15日提交展期申請,此時距有效期截止日超過90天,不符合申請時間的要求,不能申請展期。
《預裁定決定書》有效期截止2023年10月30日,原申請人2023年9月15日提交展期申請,符合申請時限的要求,可以申請展期。
(二)申請展期的《預裁定決定書》所涉及的海關事務及商品等相關內容均應保持不變。
舉例:申請展期的《預裁定決定書》所涉商品進行了升級換代,品名不變,結構和功能有差別。由于展期申請所涉的相關商品信息與原《預裁定決定書(商品歸類)》不同,不能申請展期。如確有需要,申請人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申請書》。
?。ㄈ┮韵滤姆N情形,海關不接受展期申請:
1.《預裁定決定書》已失效或被撤銷的;
2.申請人名稱、企業(yè)代碼、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發(fā)生變更的;
3.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的;
4.《預裁定決定書》制發(fā)后,有關海關規(guī)章、海關總署公告已對預裁定決定涉及的商品歸類、價格和原產地等海關事務作出明確規(guī)定的。
除特殊情況外,海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人《預裁定決定書》展期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核完畢。審核通過的,海關制發(fā)新的《預裁定決定書》,相關作業(yè)系統(tǒng)對應生成新的《預裁定決定書》編號,原《預裁定決定書》自動失效。經審核發(fā)現(xiàn)存在前述所列不接受展期申請的情形的,海關將有關申請退回并注明理由,不予展期。
二、擴大預裁定申請人范圍
《暫行辦法》第四條明確了預裁定申請人為“與實際進出口活動有關,并且在海關備案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本次公告明確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含臨港新片區(qū))試點允許境外出口商或生產商申請預裁定。這是海關對標國際高標準經貿規(guī)則,持續(xù)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促進貿易便利與安全的又一創(chuàng)新舉措。
境外出口商或生產商申請海關預裁定,應滿足三個條件:
一是已與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及臨港新片區(qū)內的進口貨物收貨人簽訂貨物銷售合同;二是應當委托在中國海關備案的收貨人或其他代理人提出申請;三是應當向上海海關提出申請。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jù)《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申請人在預裁定決定有效期內進出口與預裁定決定列明情形相同的貨物,應當按照預裁定決定申報,海關予以認可”。而對于境外申請人申請的預裁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不是該預裁定的申請人,在進口相關貨物時不能使用該《預裁定決定書》。收貨人如有需要,應按照《預裁定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4號規(guī)定向海關申請預裁定。
三、修訂《預裁定決定書》格式
根據(jù)以上修訂內容,《預裁定決定書》格式作相應更改,增加了作出預裁定的依據(jù)和救濟途徑、行政復議專用郵箱等內容。
報送單位:關稅司,天津、上海、濟南、廣州、江門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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